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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类、23条,这些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一条都不能碰!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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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 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随文发布的还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清单》,《清单》将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分为8大类,详细列出23条,后续行管部门将参考此《清单》强化监管检查,各位行业同仁切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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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不检验或减少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1. 未经检验或操作人员不上车操作等直接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 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应该检验且判定的车辆跳过OBD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第二类】使用外挂设备、作弊软硬件等方式作弊

3. 检测过程中,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

4. 合格车辆检验报告中OBD检验项目的CAL ID,存在大量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数据一致现象,如3I1GK64593720853,23067LMNOP8345TU, 6012767GHIJK569A, YZ067LMNOP8345TU,8345TUVW12348912,6KWRG678904GFBN6等。

5. 使用具备模拟检测数据等相关功能的作弊装置或信号模拟装置。

6. 使用具有人为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控制过程参数等作弊功能的检测线操作电脑、检测用手机、平板。

7. 使用“火莲花、烟霸、排气管注水”等临时作弊方式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

【第三类】将不能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车辆判定为合格

8. 对冒黑烟或蓝烟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9. 违反OBD通信、故障指示器状态、就绪状态等检验规定,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10. 违反车辆外观检验规定,对污染控制装置缺失或传感器垫高、拔出、断开等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第四类】擅自放宽检验方法

11. 未依据标准及规范选用工况法检验,而选用非工况法。

12. 将两驱车辆登记为四驱、柴油重卡登记为燃气重卡开展检验。

【第五类】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13. 底盘测功机速度脉冲参数、滚动直径、扭矩换算功率、信号增益调节器参数、力测量线性参数,以及排气分析仪流量阈值等实际数值与设备要求不一致,存在不合理改动情况。

14. 车辆测试报告中额定功率、基准质量、额定转速等数据与车辆实际参数不一致,并影响检测结果。

15. 修改检测软件限值标准影响检测结果。

【第六类】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16. 临时更换或加装三元催化器、颗粒捕集器等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排放检验。

17. 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实际受检车辆进行检验,或者使用非该受检车辆的气体或OBD装置等通过排放检验。

【第七类】人为干扰检测

18. 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采样管路泄漏、堵塞弯折拔出采样管或探头,以及稀释样气等干扰采样行为。

19. 检测过程中,堵塞不透光烟度计测试通道、插拔不透光烟度计滤光片、使用外力干扰测功机和排气分析仪等干扰检测行为。

【第八类】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0. 伪造、篡改检验结果、图片以及据以出具检验报告的原始数据、原始记录。

21. 故意删除数据、记录、监控视频等方式逃避监管。

22.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23. 其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或伪造排放检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应对策略

1. 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根据清单对检测站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重点关注人员操作、设备参数、检测软件/流程/数据/报告以及视频监控等方面,一旦发现检测操作不规范或设备参数被改动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2. 强化内部质量管控:全面落实“明管明线”要求;确保视频监控全面覆盖无死角;对于关键参数实行双人复核制;完整保留原始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设备参数设置授权管理,不得随意修改。

3. 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对站内人员开展合规培训,研讨业内监管处罚案例,树立风险意识;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

 

除了以上23条红线,机构还需注意“情节严重”判定标准,如果出具了10份以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将会被取消检验资格。从《清单》中我们不难看出,行管部门对排放检验造假行为已形成了“全链条打击”,早已不再局限于最终的报告审核,而是全面覆盖车辆登录、检测流程、检测操作、设备参数、报告签发等各个环节。在这样高强度的监管下,机构必须将合规运营视为底线,积极适应监管、加强内部管控,方能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生态环境部。若有侵权,我们深表歉意,请联系或通知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