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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商业险专属条款发布 保"三电"、赔"燃烧"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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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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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条款》明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出,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

  具体来看,《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

  《条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如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文字内容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同时,将保障范围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升级优化传统车险的内涵与外延,增强了条款的适用性、针对性。

  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第六条指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车身;

  (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此外,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