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质量负责人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能与检验检测机构决定政策和资源的管理层直接接触和沟通。管理职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检验检测机构内部:体系运行维护、文件控制、不符合/纠正/预防的组织处理和实施、内部审核、内部监督。
(2)检验检测机构外部:外部审核前期准备接待、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投诉处理、分包方质量审核。
②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仅负责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排放检验时,其至少应满足职责范围内的能力要求。
*注释 (上下滑动查看)↓
*注: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至少应包括:《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车辆尾部标志板(GB 25990)》等。
机动车理论与构造至少应包括:机动车分类、组成、发动机构造、底盘构造、机动车动力性、经济性、制动性等。
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至少应包括: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增压器、燃料蒸发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颗粒捕集器、柴油催化氧化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氨逃逸催化器等。
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至少应包括:车辆预检登记、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检、环检)、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仪器设备检查(安检、环检)、审核等工位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
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
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
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其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指原依据GB 18565-2016《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标准和规范对需上道路营运的机动车进行综合性能检验。
目前对该岗位任职资格已不做要求。
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层面的策划与指导,涵盖了合同评审、检测方法验证和确认、设施和环境条件、人员培训、人员监督和人员能力监控、设备和标准物质、计量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等,通过有效的手段和决策,致力于使与检测活动有关的人、机、料、法、环都要达到既定要求,保证检测结果和数据的准确。